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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加盟 ——经营章程】

一、特许者(总部)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加盟店认可总部是连锁经营模式合法所有者,并拥有总部品牌及以下知识产权:
   1)包括但不限于总部连锁店商号、商标、专利、外观设计、CIS系统、产品信息、厂商信息等所有营销相关专有资源和技术等;
   2)总部拥有宣传推广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吊旗、吊画、海报、特价牌、购物胶袋等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
   3)总部的产品:包括总部自行设计、开发、的产品及总部取得营销权的其他厂家的产品;
 2、总部及其指定的代理机构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对乙方的货物进行适当的调配;
 3、总部及其指定的代理机构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财务报表、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加盟店违约造成总部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的损坏,总部有权视情况在合同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处罚并有权要求加盟店赔偿经济损失。
5、加盟店如根本违反合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按期支付货款,给总部及其指定的代理机构造成企业形象重大破坏,总部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义务:
  1、负责总部的连锁店产品设计、开发和生产。总部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依约向连锁店提供产品;
  2、总部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向连锁店提供总部的连锁经营专业培训(包括营运管理、店务管理、财务管理、陈列推广等);
  3、总部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负责向连锁店提供统一的铺面设计方案,并在连锁店开业前统一安排制作宣传推广用品(包括吊旗、吊画、海报、价格牌及购物胶袋等),连锁店根据具体使用数量有偿支付制作费。
  4、总部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总部连锁店的经营手册、经营守则;
  5、总部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负责在一定的范围内维护连锁店在的当地经营权,未经连锁店同意在授权区内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具体标准为:1家连锁店/)。
 
二、受许者(连锁店)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权依合同的要求向总部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定购许可其经营的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址
开展经营业务;
  2、有权拥有连锁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3、负责连锁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
  4、有权对总部指定的代理机构员工不负责任造成连锁店严重缺货、影响连锁店销售之行为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及时给予圆满答复;
  5、有权到总部网站上了解、查询产品信息及行业发展最新动态;
  6、有权参加总部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培训活动。
  7、总部拥有以上知识产权连锁店有权在特许经营合同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

  义务:
  1、连锁店在经营期间内应遵守先支付货款给甲方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甲方则款到发货的原则且连锁店承担所购货品的运输费用;
  2、连锁店需配置全国直拨电话和传真机、电脑及上网电子邮箱等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络。
  3、连锁店需每月向总部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提交业务报表(每月5日),包括销售、库存数据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4、连锁店按总部的统一形象要求装修并负责装修费用,按设计要求购买甲方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统一订制的货架、标志、牌匾、灯箱架等辅助材料;
  5、连锁店应自行办理当地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确保连锁店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证照的合法性与完整性,应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连锁店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与总部无关。
  6、在连锁店内只能按总部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规定的统一价格经营销售甲方许可的产品,不得经营其他任何产品,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产品价格,需向总部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书面申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7、连锁店在收到总部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提供的产品必须于收货当天进行数量验收,并负责验收产品质量,由于质量问题(运输途中损坏的由配送公司负责)必须于验收后3内退回更换,逾期不予更换。
  8、对在总部的网上订货的经营区域内的客户提供配送服务的义务,并获取协议利润;
  9、积极参予总部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安排的统一促销活动及其他活动;
  10、在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总部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产品及经营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总部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

三、连锁店的行为准则
  1、遵循“服务第一,客户至上;诚信为本,永续经营”的经营理念 ;
  2、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做到不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有责任和义务严守“总部特许加盟连锁连锁店”商业机密;
  4、享有向总部进谏的自由权 ;
  5、连锁店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
  6、连锁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7、对于严重影响总部的连锁店形象、多次违反章程而不听劝阻的以及1个月(含1个月)以上停止补货的特许加盟商,总部有权取消其连锁资格 。

四、连锁成员退出机制
  1、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遵守合约的原则,友好合作。连锁成员有权根据自身的意愿选择加入或退出总部的加盟连锁店。
  2、连锁成员申请退出总部的加盟连锁店,应归还经营许可证(铭牌), 不可继续使用总部授权使用的所有形象标志,加盟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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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乌龙茶网200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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